一、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能夠兼得嗎
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不能夠兼得,但能夠互相補充。若侵權人對受害人已經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費用的,工傷保險不再支付;死亡賠償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侵權人已賠償但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發生工傷和交通事故都發生了如何賠償
工傷和交通事故都發生了,如果是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則當事人應依法去申請工傷賠償;但如果超過申請工傷認定和工傷賠償的時間,則當事人能夠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能夠訴訟賠償嗎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能夠訴訟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能夠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能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能夠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能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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