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如何處理

一、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是在社會保險部門受理後進行工傷認定的核實和調查過程中,由企業承擔舉證責任;企業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不能認定爲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爲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爲工傷。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並非因工作原因導致,則不能認定爲工傷。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認定爲工傷,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強調的是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有因果關係。

如果員工因個人利益、個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傷害,顯然無法認定爲工傷。

3、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因工外出期間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這裏強調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則不能認定爲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此亦進行了明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爲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傷認定的常見類型,但並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都能認定爲工傷,這裏需考慮員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認定爲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如何理解?具體是指“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結論爲員工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能認定爲工傷。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後死亡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實務中較爲常見的病是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突發性疾病。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爲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員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後才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

6、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請假回家後再到醫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後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於這一條規定的適用範圍。

7、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又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爲見義勇爲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這裏需注意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8、故意犯罪導致傷亡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會影響惡劣,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財產、利益等損害較大,本着引導公民遵紀守法的精神,對於故意犯罪的惡劣情形,法律設定了不利後果,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不予認定工傷。

“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爲依據。

需特別注意的是,過失犯罪導致的傷亡不影響工傷認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9、醉酒或者吸毒導致傷亡的

法律將因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的範圍之外,主要是考慮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後工作、醉酒後駕車等,因此,由於醉酒導致行爲失去控制而引發的各種事故不能作爲工傷處理,這樣規定也是爲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職工酒後工作,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10、自殘或者自殺的

“自殘”是指透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傷害自己的身體,並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爲。

“自殺”是指透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爲。有的自殘或者自殺是員工精神狀態導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爲了獲得工傷待遇導致的,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繫,員工應對其主觀故意承擔責任,因此,不能認定工傷。

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如何處理?此時並不妨礙對工傷的認定。因爲有規定,受傷職工及其家屬也是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並且申請認定的時間比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更長,可以達到一年。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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