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廠裏不賠錢

工傷認定廠裏不賠錢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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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廠裏不賠錢的話應該怎麼辦啊?

出了工傷廠裏拖着不賠錢,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之後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的,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以及勞動仲裁的相關操作如下: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仲裁的主要步驟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請仲裁的日期。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