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定爲工傷申請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一、不認定爲工傷申請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不認定爲工傷申請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不認定爲工傷申請複議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三份);

2、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複印件;

3、員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4、員工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支援員工本人觀點的,且之前工傷認定時未提供的材料);

5、若是由單位申請行政複議,還需提供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委託書原件。

二、什麼情形下可以提出工行行政複議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認爲經辦機構未依法爲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的;

(二)認爲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

(三)認爲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

(四)認爲經辦機構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五)對經辦機構覈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

(六)認爲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對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七)認爲經辦機構未依法爲其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

(八)認爲經辦機構未依法爲其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

(九)認爲經辦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屬於前款第(二)、(五)、(六)、(七)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經辦機構申請複查,對複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並非是所有單位或者個人對工傷認定的結果不服的情形都可以提出工傷複議的請求,也即提出此請求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故此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在提出複議請求的時候,除了需要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外,還需要提交證明自己滿足複議條件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