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傷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 遼寧省工傷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遼寧省工傷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繫,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援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覈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覈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對於工傷認定的具體程序,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工傷後果所認定的工傷等級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後期的工傷賠償情況是基於實際的工傷等級鑑定標準和相關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