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時限該怎麼處理

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時限該怎麼處理

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中知道,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爲30日,而受傷職工提出申請的話則時限爲一年。但現實中,可能因爲一些事情耽擱了,就導致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時限規定,那這種情況下要怎麼處理纔好?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時限該怎麼處理

是否超過了一年的期限就不能認定工傷,不能主張合法權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工傷案件屬於一種特殊的人身傷害案件。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在上位法有不同規定時應當適用上位法。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如果用人單位一直在負責勞動者的治療,勞動者知道權利被侵犯是在單位停止對勞動者的治療時開始。因此,如果沒有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法律應當保護其合法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部門出具不予受理的決定書,然後向法院提起工傷賠償訴訟,由法院作出工傷認定,判定勞動者獲得應有的賠償。

二、工傷認定時間延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這裏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地點與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機關相距甚遠,用人單位無法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如從事遠洋運輸的職工在運輸途中發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單位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確實難以做到等情形。

三、工傷認定的起算時間

1、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時限一般爲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2、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爲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確診爲職業病之日起的一年內。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口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那此時一般認定部門就不會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了,這對當事人來講是很嚴重的,因此一定要注意提起工傷認定的時間,避免出現超過時限的情況。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