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有補償金嗎?

一、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有補償金嗎?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有補償金嗎?

拖欠工資有一定的賠償。用人單位無故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絕支付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用人單位除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勞動者全部工資和報酬外,還應當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拖欠工資賠償的相關法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標準是在有能力支付的情況下卻不支付,但是如果遭受到自然災害或者是資金週轉不靈,企業的經營遇到困難的情況需要另外考慮,這種情況可以不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