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高溫補助是如何規定的

青島市高溫補助是如何規定的

天氣逐漸炎熱起來,但是有很多在戶外工作的職工並不能因爲高溫就放棄工作,不管在嚴寒還是酷暑,在戶外工作的人依然需要按時完成工作,國家爲了照顧這些基層人民的切身利益,特此推出高溫補助政策。那麼是怎麼規定的呢?

青島市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爲: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

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應全部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企業現執行的防暑降溫費低於上述標準的,應改按上述標準執行;生產條件特別艱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業,經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同意,可適當提高發放標準。

《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

1、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2、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3、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上午11時至下午4時應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4、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小編提醒您注意:

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2、用人單位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3、如果勞動者高溫津貼方面的權益受到損害,可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4、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處罰: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發放高溫補貼的企業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根據規定,企業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高溫補貼必須以現金形式發放。對此,每年,我市勞動監察支隊都會對高溫場所進行勞動保障專項檢查,檢查過程中,若發現企業未發放高溫補貼的情況,會按規定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溫補助費的發放主體是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稱用人單位。23號文明確,雖然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但是“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依法經覈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大學,民辦醫院、療養院,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民辦福利院等。

所以,根據以上全文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青島市高溫補助是如何規定的,高溫補助是國家規定的福利補貼政策,任何企業都不能擅自決定不進行發放,否則爲違法行爲。各地的高溫補貼政策都不一樣,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