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高溫補貼發放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在我國各地,只要是環境溫度高於33攝氏度的地區,就需需要結合本地的經濟發展,制定適宜於當地的高溫費的發放標準,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左,故而發放條件、發放標準都是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青島高溫補貼發放條件的相關資訊。

青島高溫補貼發放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一、青島高溫補貼發放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青島市執行的高溫補貼標準按照《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執行,其中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爲,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據悉,各類企業要履行防暑降溫工作主體責任,按《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制度,落實防暑降溫工作措施,調整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確保夏季生產安全和職工身體健康。

二、不發放高溫補貼的企業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根據規定,企業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高溫補貼必須以現金形式發放。對此,每年,我市勞動監察支隊都會對高溫場所進行勞動保障專項檢查,檢查過程中,若發現企業未發放高溫補貼的情況,會按規定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高溫補助費的發放主體是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稱用人單位。23號文明確,雖然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但是“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依法經覈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大學,民辦醫院、療養院,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民辦福利院等。

四、員工中暑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4部門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診斷爲職業病的,人社部門認定爲工傷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診斷爲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可持職業病診斷證明書,30日內到屬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我們可以知道,對於那些在青島範圍內工作的職員,若滿足高溫費的受領調價,室內職員一般可以領取140元,對於室外高溫環境的工作人員,則可以領取200元的費用。且高溫費是按天計算,每月發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