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績效工資如何扣稅?

一、勞動者的績效工資如何扣稅?

勞動者的績效工資如何扣稅?

勞動者的績效工資的扣稅計算方式爲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績效工資分爲廣義績效工資和狹義績效工資,廣義績效工資又稱績效加薪、獎勵工資(Merit pay)或與評估掛鉤的工資。績效工資計算:在每月只按實際支付個人的工資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半年實際支付考覈獎時與支付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併計算代扣代繳當月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也可以採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5]100號)檔案規定,在實行績效工資的企業,個人平時按月取得的生活費或部分工資,應按月依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年終取得的績效工資,應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僱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除標準5000元/月(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

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績效工資作爲工資的一種,如果達到一定的額度是必須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交稅標準與工資的交納標準是一樣的。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符合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應當積極主動的根據相關情況,向稅務機關申報稅費並按照交納,避免出現偷稅漏稅行爲而造成違法犯罪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