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曠工是扣當月工資嗎?

一、職員曠工是扣當月工資嗎?

職員曠工是扣當月工資嗎?

職員曠工是扣當月工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曠工處罰的規定

現在一些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規定了罰款的處罰方式。其依據原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被廢止,而且《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因此私營性質的企業是不適用該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罰款屬於行政處罰權,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來設定,企業並無權設定。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進行罰款,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曠工處罰是在工資中扣除還是單獨扣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以上規定,在沒有給單位帶來經濟損失的情況下,不能任意扣工人工資,即使要扣除,也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無故曠工的,曠工當日可以不支付工資,扣除標準按實際日工資標準計算。但不能因爲曠工而扣除其他工作日的工資。如有扣除,是違法的。

2、勞動者無故曠工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等處分。如果曠工次數較多的,用人單位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將員工辭退。

當然用人單位雖無罰款權,但可以不支付勞動者曠工期間的工資,並且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對曠工的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處罰,甚至如因勞動者的曠工導致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用人單位以曠工等各種名義對勞動者進行罰款而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均是違法的,不論罰款額度是多少。

職員若是曠工,那麼是會被扣除工資的,至於是扣除本月的工資,亦或是要求只罰款,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扣除工資時必須要以短信或者是書面的形式告知該職員,若是職員發現工資被無故扣除,那麼可以向單位詢問,單位如果說不清楚緣由,那麼可以向當地的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