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要居住證明

用人單位要居住證明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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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糾紛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此條規定僅是確立了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基本原則: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爲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
  一、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希望對你的撫養權糾紛案件管轄的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