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童工且不支付工資如何處理?

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僱傭童工且不支付工資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僱傭童工不給工資,可採取以下手段:

1、收集相關證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可以透過媒體予以曝光,引入執法機構的監督與檢查。

僱傭童工(16週歲以下),童工無罪,招用單位應按《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這裏存在一個悖論,不允許存在使用童工,是不會有工資法人,但是可以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來予以尋求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那麼該未成年人可以拿到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的量相當於平常所說的“童工工資”。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第一,我國目前爲止有兩部法律明確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童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麼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必將招致一定的法律後果。

第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保護我國的未成年人的權益的,僱傭童工本身就是違法的,一般年滿16歲的人才具有勞動能力,纔是合法的勞動者。僱傭童工的工資實際上是對僱傭未成年人的一種賠償,因此,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要存在了勞動關係,童工是可以依法去索要自己的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