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童工的懲罰都是有哪些?

收童工的懲罰都是有哪些?

未成年人的身心的發展一般是需要受到保護的,如果是過早的進入社會參加工作,是不利於他們的發展的。我們的法律規定,不滿16歲的,就是童工。爲此,我們出臺了關於收童工的懲罰法律法規,在進行懲罰的時候,有一定的法律依據。

一、15學徒歲算不算童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二、收童工的懲罰

《勞動法》規定: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單位或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爲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也須覈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衆組織負有相關義務。

我們在進行僱傭勞動者的時候,如果是沒有達到法定的年齡,不管是否自願,都是不得進行招錄的。而且,我們的法律中對於收童工的懲罰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如果是僱傭童工的話,是會進行罰款的。而且,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是會弔銷營業執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