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動合同提前解約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個人勞動合同提前解約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勞動者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准、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爲就依法演變爲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3,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爲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注意:

勞動者因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旦發生個人員工想離職,而且其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情況,事業單位合同到期需要同該離職員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依照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的,勞動合同是否續約需要用人單位在合同即將結束前一個月內向當事人進行確認是否要續簽,需要雙方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