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廠僱傭毆打童工該受到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服裝廠僱傭毆打童工該受到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常見的有婚假、產假等,但生活中這些權益並不都能得到保障。爲了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專門制定了相應的勞動保障制度,違反勞動保障制度的依法是要受到相應處罰的。那麼服裝廠僱傭毆打童工該受到的法律責任是什麼?下面小編爲您一一分析。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勞動法僅禁止單位招用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稱之爲童工。年滿16週歲就可以參加工作,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以自己的工作作爲生活來源的,可以視爲成年人。

附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2002年9月18日透過)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覈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覈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勞動法》第94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僱傭童工如何處理的規定如下:

單位擅自使用童工屬於違法行爲,需要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有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四)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商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五)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毆打未成年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行政拘留。

綜上所述,服裝廠僱傭毆打童工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事情的嚴重性判斷,本身非法僱傭童工就以及觸及到法律本身,而且這些企業卻是知法犯法師不可饒恕的,企業自身所造成的後果因全力承擔,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需瞭解更多專業資訊還請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