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晚婚晚育產假的規定是什麼?

北京市晚婚晚育產假的規定是什麼?

當晚婚晚育已經非常普遍時,關於晚婚晚育假的規定大家瞭解多少呢。以北京市爲例,北京市的晚婚晚育人羣也非常的多,那麼北京市晚婚晚育產假?的規定是什麼呢?爲此,本站的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關於相關問題的介紹,供大家參考。

一、《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二、再婚夫妻未共同生育便可申請

針對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條例》也進行了相應調整。此前北京的規定中,要求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纔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所謂再生育,是指一對夫妻(無論是初婚還是再婚)已經生育兩個或以上子女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又生育的。

此次《條例》中,結合北京實際情況,對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政策進行了細化。其中規定,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已經有了兩個以上子女,但是婚後未共同生育,也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

對於有子女病殘的情況,此次《條例》規定,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遺傳性病殘,且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個子女;如果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鑑定爲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也可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三、已獲獨生子女證的仍可領獎勵

《條例》規定,對於此前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憑證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與此前規定對比,該條款的相關內容調整不大,基本按照“老人老辦法”實行。

其中包括,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歲止,每月可獲得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週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另外,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週歲,男方年滿六十週歲的,每人可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明確,如果夫妻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優待後再生育子女,則會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以上北京市晚婚晚育產假的規定中,大家需要了解的是,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還增加獎勵假7天。而晚育的女職工,出來在規定產假外,還增加獎勵假30天。若是夫妻雙方是獨生子女,或者是再婚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