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年休假規定是什麼

一、新勞動合同法年休假規定是什麼?

新勞動合同法年休假規定是什麼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爲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爲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爲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二、用人單位不給帶薪年假怎麼辦?

對於符合帶薪年假的員工,單位應該給其帶薪年假的待遇,否則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纔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於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帶薪年假是我國對於用人單位必須執行的一項條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年假的天數。休假期間工資用人單位不的剋扣,休年假期間如果碰上了國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要刨除在外。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實施帶薪年假的規定,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