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跟員工協商約定經濟補償金嗎

公司能跟員工協商約定經濟補償金嗎

員工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即要按法律規定給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些公司爲儘快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利用員工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不確定,減少即將要支付的補償金,會找員工協商約定另一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按照“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上並不限制公司與員工協商約定經濟補償金。

其次,公司與與員工協商約定補償金後,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被支援。具體而言,經濟補償金約定將根據以下情況確定法律效力

1、公司與員工協商約定低於法定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屬於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員工權利,原則上該協議應認定爲無效。

員工按約定領取經濟補償金後,才發現公司未按法定標準支付,可以及時請求公司支付足額的經濟補償金。

並且,經濟補償金法定支付的標準如下:

(1)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2)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公司與員工協商約定經濟補償金時,已經明確告知其國家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員工明知具體的情況還自願簽訂協議的,不管經濟補償金是否達到法定標準。

那麼,做好約定後,會視爲員工對自己權利的自主處分,因此不能有所反悔。

最後,公司有隱瞞真實情況等跟員工協商約定經濟補償金,員工後面發現這一真實情況的,要在法定期限內積極維權,通常是從知道實情之日起一年,員工要去申請仲裁、起訴維權。否則,超過法定期限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會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