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主動離職如何定義?

一、職工主動離職如何定義?

職工主動離職如何定義?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爲。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未與用人單位協商或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不履行勞動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

二、員工主動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1、很多人都誤以爲,在公司工作久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最後無論是什麼原因離職,公司都應當給補償,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

2、工作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3倍的數額;其他按勞動者前12個月的實際平均工資計算

三、勞動法主動辭職的情形有哪些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綜上所述,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職工的勞動報酬,並應當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