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辭退員工應如何進行維權?

一、疫情期間辭退員工應如何進行維權?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應如何進行維權?

第一種,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則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至於員工選擇那一種方式,取決於員工未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的長短及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若員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較長,但工作年限較短,第一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若工作年限較長,因違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雙倍賠償,第二種方式綜合下來能較好維護權益。

二、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的規定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已經明確,企業對於被隔離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應順延到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是無過失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也就是企業不能以這兩種形式解除勞動關係。但是,該通知並未規定企業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能夠證明被隔離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只要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爲,那麼就可以進行維權,而對於維權的方式就一定要按勞動法的流程來,如果雙方可以協商下來的話,那麼就可以按協商的條款來進行辦理,所以,勞動者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