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什麼?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什麼?

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確定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往往一些只是比較少的人會因爲缺乏這方面的知識系統,被用人單位鑽空子,最後可能面臨工資無正常得到,也沒有辦法依靠法律途徑得到,勞動合同是維護靠東者權益的憑證,勞動者應該重視。下面本站小編就勞動合同這個問題與大家談一談。

一、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什麼?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爲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二、勞動合同形式

《勞動合同法》頒佈之前,我國地方立法和部門規章對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形式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爲三種模式:

第一,要求採用書面形式。這種模式將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限制在書面形式,是最爲嚴格的。如《北京市非全日制就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同時與兩個或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以書面形式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二,一般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但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這種模式根據合同期限決定合同形式,留有一定的靈活餘地,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中規定,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當事人協商同時,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允許採用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這是最爲寬鬆的模式,但是就算是採用這種模式的地方,也往往將書面形式放在優先的位置。例如,《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或僱主應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簽署以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勞動者應自覺履行自己的義務,用人單位也應該尊重法律,嚴格維護勞動者利益,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障,不剝削勞動者權益。勞動合同上的條款是彼此共同協商認可的,應該嚴格遵循法律規定。這樣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良好的就業環境,勞動者的積極性就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