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員法規定記過的處分期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爲: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爲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初次之外,還要看公務員所在具體身份的省政府具體行政規定或者實施細則。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記過的處分期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