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辭職試用期提前三天不讓走怎麼辦?

一、因辭職試用期提前三天不讓走怎麼辦?

因辭職試用期提前三天不讓走怎麼辦?

按照法律規定,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單位,就可以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可以離職,不需要單位批准。工作交接是必要的,但是這三天時間就是雙方工作交接的時間,單位需要安排在這三天內交接。

試用期離職手續辦理流程是:

1、正規企業辦理職工離職大概需要一週左右的時間,先要由本人寫好離職申請,提交到本人所在部門,再由所在部門提交人力資源部門(有時候也可以直接把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情況覈實後,再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正規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需要本人的申請,人力資源部門的意見,公司辦公會議的意見,正式的還需要就辭職一事下發公司檔案。

離職前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依照具體公司的制度而定。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關於違約金的問題。首先是否涉及違約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額是多少,如何計算的。

二、相關試用期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綜合上面所說的,試用期辭職也是需要以書面的方工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只要在這三天之內把工作交接好,不管單位是否放人員工都是有權利離職的,如果單位做出違法的事情,那麼員工是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