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員工的勞動關係成立嗎?

加盟商員工的勞動關係成立嗎?

對於一個正規的大型的企業來說,首先應該確定企業和員工的勞動關係,包括爲員工購買五險一金等等其他福利。但是作爲某些企業,員工的勞動關係卻不知道與誰成立,比如加盟商的員工,是應該與總店簽訂勞動關係還是與直營店成立勞動關係呢?下面本站就加盟商員工的勞動關係做出詳細的講解。

一、加盟商員工的勞動關係

所謂加盟店,是指該門店不直接屬於公司總部,它或者爲獨立的企業法人,或者爲其他獨立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加盟店在法律性質上與總部屬於不同的企業法人,它是以支付加盟費的方式參與到該公司整體品牌的運營中。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員工完全有權利要求加盟連鎖店簽訂書面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保費,若企業拒絕,可向相關部門反映或依法提起勞動仲裁

一般來看,連鎖經營通常採用直營店和加盟店兩種模式。不管這兩種模式在運營管理、法律性質及員工勞動關係歸屬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認定與誰存在勞動關係,歸根結底還是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進行認定。

勞動者到本案類似連鎖經營企業工作時,應當查明企業的經營性質,明確用工主體,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妥善儲存,以免出現類似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個體工商戶進行加盟而規避用工責任的情形。同時,員工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應保留好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無論是加盟轉直營還是直營轉加盟,員工的勞動關係的處理都有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企業加盟轉直營,用人單位可能發生合併;直營轉加盟,用人單位可能發生分立,這些都是勞動合同主體變化而內容不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併的,合併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併後的單位爲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成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爲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爲若干單位後,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爲當事人。

法律人士提醒,在處理類似勞動關係問題時,公司和員工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如在此基礎上仍未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加盟商員工的勞動關係應該與加盟店形成而不是與總店形成勞動關係,以上提供了相關加盟店和勞動關係的法律法規,您可以仔細參閱,如果加盟店法人拒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保險,那麼員工可以向當地的仲裁機關要求仲裁,嚴重者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