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時辭職醫院扣證合法嗎?

隨時辭職醫院扣證合法嗎?

一、隨時辭職醫院扣證合法嗎?

不合法,辭職後的執業證都是找新的醫院進行變更的。辭職之後不會押證的,只要你沒有從你辭職前的醫院變更走,那就說明你的證還是在那個醫院,不會變成無效的。

執業醫師資格證是透過全國統一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後,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發放的,是我國從業醫師必須擁有的證書,屬於醫療技術方面的認可,證明持證人具有獨立從事醫療活動的技術和能力,證書永久有效(紅色封面的證書)。

二、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條件是什麼?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用人單位具有以下三種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2、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公司強迫員工辭職該怎麼辦?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一般是不能隨時辭職的,如果是在勞動合同屆滿之前想要辭職的,可以直接與單位進行協商辭職或者是辭職前的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進行辭職,如果是勞動者在工作途中由於工作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的損失等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