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除的員工要給代通知金嗎?

被開除的員工要給代通知金嗎?

單位雖然在法律的要求下都會把必須給的代通知金交付給被辭退的員工,但是增加了運營成本的單位肯定會疑問那些有了過錯被開除的員工也要求單位支付代通知金並且還得到了法院的認可。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講解被開除的員工要給代通知金嗎?

一、被開除的員工要給代通知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說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簡單說,N 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準,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其中,只有第四十條存在代通知金。

2N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被開除的員工要給代通知金嗎”這個問題的相關解答。綜上所述,不管是因爲單位的過錯還是員工本身構成了一些必須被開除的事由都應該得到單位沒有盡到通知責任的代通知金補償,也就是說盡管是被開除的員工也是可以主張代通知金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