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員工要賠代通知金嗎?

開除員工要賠代通知金嗎?

現實生活中,存在非常多的民營企業,企業都是有員工分別爲自己負責的部分進行工作的,但是一般企業規模比較大的情況下,都會存在很多,矛盾,很多上層的領導人管理不到相對基層的員工,所以員工的權益很容易受到傷害。那麼關於開除員工要賠代通知金嗎?

一、開除員工要賠代通知金嗎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說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簡單說,N 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準,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勞動合同法》第40條對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單位纔有相應的支付義務。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條件,因此,要求該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仲裁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援。

開除員工要賠代通知金嗎?關於代通知金的條件只有唯一的一個,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要開除員工,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只要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就應該賠償代通知金,如果非法解除賠償了補償金的,則不用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