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學歷員工應該被辭退嗎?

一、假學歷員工應該被辭退嗎?

假學歷員工應該被辭退嗎?

1、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透過虛假學歷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工資。

2、購買假文憑、假證書者,目前尚不構成刑事責任,但需要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3、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一般只追究僞造與販賣假文憑者的刑事責任,對於購買與使用假文憑者目前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僞造、販賣假學歷的,以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僞造、販賣僞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中規定:“對於僞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爲,應當依照《刑法》第280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僞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2、雖然購買與使用假文憑者目前尚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其仍面臨着行政拘留及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二款規定:“對買賣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高等學校學歷的行爲,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視購買、使用假文憑者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

3、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由此可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均負有締約告知義務。締約告知義務,是指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承擔相互如實告知必要資訊的義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告知工作內容,勞動報酬,職業危害等,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據實說明,勞動者弄虛作假欺騙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辭退,除支付勞動者工資,不用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對於買賣或者使用僞造學歷的行爲,應當處以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