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怎樣的工作

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怎樣的工作

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也是要得到保障的,因此單位不能借口對方屬於未成年工,就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來進行支付。而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來看,也不允許單位安排一些比較危重的工作給未成年工作,那究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怎樣的工作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怎樣的工作

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

8、礦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中接觸放射性及守林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二、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

1、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3、企業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企業也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時,必須書面記所支付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及簽字,並儲存2年以上備查。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工資的清單。

4、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必須按照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至少應每月支付一次。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5、對於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企業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6、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7、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未成年工本質上還屬於未成年人,其身體可能還在發育,出於對其的保護,法律規定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上述十五類工作,當然還要安排未成年工定期進行身體檢查才行。自然,出現單位不支付未成年工工資的情況,這樣的行爲就會構成違法,此時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