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非法用工單位發生糾紛要以誰爲被告

非法用工單位是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與其發生糾紛,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出資人作爲被告。如果非法用工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爲當事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爲當事人。

勞動者與非法用工單位發生糾紛要以誰爲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