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要交培訓費嗎

試用期辭職要交培訓費嗎

有的單位對新入職的員工會安排其進行相應的崗位培訓,此時肯定就會涉及到培訓費,而這個費用通常是由單位承擔的,擔任如果員工在試用期辭職要交培訓費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勞動者解答這個問題。

一、試用期辭職要交培訓費嗎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者不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2、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3、學歷培訓;

4、能力培訓,如外語等級進修,專業技術職稱(晉級)培訓,以及勞動技能培訓等。

二、辭職不同意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所以勞動者可以行使選擇職業的權利,但行使權利應當透過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既是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其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無須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但勞動者應當依法或依約承擔違約責任。超過30日,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辦理。所以,勞動者如果想辭職,但公司又不同意的,勞動者就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發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就依法解除,但勞動者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至於工作時間問題,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如果公司的行爲違反了上述規定,那麼勞動者也可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爲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勞動者就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可知,要是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話,那麼此時涉及到培訓費的時候,單位也是不能要求員工承擔的。但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員工必須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否則的話由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單位是可以要求員工作出相應賠償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