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合同38條辭職培訓協議沒到期辭職行嗎

一、按勞動合同38條辭職培訓協議沒到期辭職行嗎?

按勞動合同38條辭職培訓協議沒到期辭職行嗎

按勞動合同38條辭職培訓協議沒到期辭職是可以的。如果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專項培訓協議,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專項培訓協議,應該按協議支付用人單位的培訓費。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②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③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爲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二、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在培訓期內勞動者是可以辭職的,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的辭職申請,單位那邊同意之後結清工資辦理辭職手續即可。在培訓期內的培訓費用,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是不需要支付賠償費用的,專項培訓費用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出辭職也是不需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