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違法解除長期合同勞動關係的相關賠償是什麼?

單位違法解除長期合同勞動關係的相關賠償是什麼?

員工與用人單位進行長期的勞動合同關係就意味着,這個員工在公司的待的時間比較長,那麼單位違法解除長期合同勞動關係的相關賠償是什麼?根據有關規定,應該按照相關的規定,對勞動者進行支付賠償金。具體我們看下文章。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向你支付三個月工資的兩倍,作爲你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關於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

1,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其實這種行爲也是在維護着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同時也能夠說明,我們國家對於員工在勞動法中的保護,單位違法解除長期合同勞動關係的相關賠償,文章中已經提到了相關的內容,如果想了解更多,請隨時諮詢我們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