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與復工的關係是什麼?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與復工的關係是什麼?

如果勞動者遇到疫病經經治療後具備復工條件,可用人單位卻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就屬於違法解除。那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與復工的關係是什麼?哪些情形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本站小編透過整理的相關資料給大家做個解答。

一、勞動者具備復工條件,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麼?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會遇到因治療疫病等其他原因休假的情況,如果勞動者經過醫療治癒後,還可以正常的工作,那麼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就此提出索賠,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二、哪些情況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存在如下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三、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時,用人單位纔可以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部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具備復工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與復工的關係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行爲和勞動者合法行爲的關係。當然,用人單位也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接到復工通知後遲遲不到單位上班,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