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辭退員工需要發年終獎嗎

一、年中辭退員工需要發年終獎嗎?

年中辭退員工需要發年終獎嗎

正常情況是不可以要求年終獎,但是如果年終獎屬於績效的一部分,那麼就可以要求發放年終獎。

被公司辭退,需要公司與員工工資結算完畢,工作交接完成。公司需要足額支付員工工資,而且年終獎屬於公司對員工的福利,不屬於工資中的一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無故被辭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經濟性補償,經濟性裁員辭退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公司可以辭退職工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般來說年終獎不屬於工資所得,而且,有些用人單位到年底的時候是對那些業績比較優秀的職工纔會發年終獎,並不是所有的職工都能領到年終獎。另外,員工應該確認清楚的一個問題就是自己被辭退的原因,因自己過錯被辭退的連補償金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