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勸退和辭退有什麼區別?

一、試用期勸退和辭退有什麼區別?

試用期勸退和辭退有什麼區別?

辭退與勸退的區別在於主動方不同,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實施,而勸退雖然是用人單位在推動,但是是勞動者自行申請辭職,是主動方。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辭退,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的則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辭退、開除和勸退,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

1)違法解除的情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爲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爲屬於法律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爲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依據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例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勸退,就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N;

3)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

4)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況

如果勞動者存在特殊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爲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

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辭退和勸退的區別主要是主動方的不同,一種是用人單位主動,一種是勞動者主動,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