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員工應該怎樣賠償?

一、單位辭退員工應該怎樣賠償?

單位辭退員工應該怎樣賠償?

單位辭退員工的賠償是由《勞動法》規定的,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哪些情形單位可以解除與職員的勞動關係?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解除動合同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員在就職之後,若是自己並沒有違法,也沒有違反公司的相關規定,但是卻被單位通知需要辦理離職手續的,此時首先可以向單位詢問被辭退的理由,若單位給出的是需要裁員等侵犯職員權益的理由的,此時被辭退的職員,可以請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