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誣陷員工被辭退如何處理?

一、老闆誣陷員工被辭退如何處理?

老闆誣陷員工被辭退如何處理?

老闆誣陷員工被辭退如的處理方式是可以和老闆心平氣和的來進行交談,並且告知在這種策略之下需要進行經濟賠償,實在不行還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工資、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員工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

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爲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複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開庭,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二、辭退糾紛勞動者如何舉證?

(一)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爲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檔案,以及授權書等;最好有原件。

(二)勞動者確實被辭退但用人單位不出具辭退證明

1、錄音。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

2、先辦理交接,在交接檔案中將被單位辭退的事實註明。

3、要求單位安排工作,繼續上班,在遭到強制拒絕時,可以要求物業或者110來解決爭端,以留下相關證據。

4、發敦促函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安排工作,發放工資並繳納社保等。

5、在用人單位作出辭退決定後,立刻採取向勞動部門舉報或者仲裁行動,以行動來證明公司主張的自動離職的主張。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有一些用人單位,他們確實是違反了法律規定,對於勞動者採取一些不合法的措施,比如說對於勞動者因爲某些事件心懷氣憤,在勞動者沒有違反規章制度的前提之下,採取誣陷的手段來進行辭退,此時可以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