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受傷者是否有責任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事故受傷的,視爲工傷。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傷事故中的“三要件”,無論工傷的責任是屬於僱主、他人還是勞動者本人,都可以歸爲工傷。同時,該條款並沒有將工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作爲確定工傷的條件。因此,我國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被認定爲工傷,就不需要追究工傷責任人的責任。因爲工作環境本身就是危險的,所以很難完全避免對工人的傷害。因此,工傷保險在對工傷職工進行賠償時,如果不追究受害人的責任,就應該依法進行賠償。同時,工傷事故的責任和原因與工傷保險的待遇無關。工傷待遇和工傷後的傷殘補償是對工傷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和工作能力損失的補償。

工傷受傷者是否有責任

因爲即使工人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了工作事故,也不是自願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造成的;(二)工作前、工作後在工作場所進行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或者最後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外出工作或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旅客渡船、火車事故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與工傷有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