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迫辭職是否有補償

員工被迫辭職是否有補償

不管是生活還是工作中,總會遇到一些不如意的事情。雖然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但有的情況下勞動者辭職並不是自願的,而是受單位脅迫而辭職。在這種員工被迫辭職的情況下,是否還可以要求單位做出補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員工被迫辭職是否有補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因此,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辭職時未休完年假怎麼辦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辭職時,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對於未休完的年假,勞動者可以選擇在離職前將年假休完。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年休假,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可以放棄未休完的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資收入三倍的年休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爲:(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情形,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應支付賠償金。因此,主動辭職並非全都沒有經濟補償金。建議規定勞動者朋友注意保護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多多諮詢專業的勞動律師,以免利益受損。

此時可以認定單位的行爲是存在違法的,而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員工也是可以要求單位做出相應的補償。在實際計算補償的時候,需要結合員工在單位的具體工作年限才行。若你不清楚該如何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