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原公司二次入職可以嗎?

離職後原公司二次入職可以嗎?

對於之前已經在某一個公司工作過的人來說,已經離職過一次,現在想再次進入此公司工作,這樣是不是可行,這個問題對於想第二次入職原工作崗位的人而言是至關重要的。今天小編將針對這些人重點介紹一下離職後原公司二次入職可以嗎這個問題。

離職後原公司二次入職可以嗎

具體還要看單位和本人情況。

根據正常手續,當事人離職,即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或封存,並辦妥交接手續後,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職,和新的員工是在同一起跑線,需要按照入職程序,即求職、面試、審覈、培訓、辦理入職手續等程序。

但是由於當事人是原來的員工,對於之前在單位的表現和情況,單位有一定的瞭解和記錄,所以再次選擇原單位,單位通常會了解當事人原來離職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現,個人技術和對單位的奉獻或者態度,以及爲什麼要重新入職等等,透過認真的審覈和評估,從而確定是否再次接納當事人。而單位這樣做,無論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因此,當事人離職後,如果要回原單位入職,首先要確認自己的求職條件和目的,將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態度、內心想法等等,坦誠地與單位招聘的負責人進行溝通,必要時可以提供更多的資料,如情況說明、資格證書、未來工作思路或者計劃,以增加重新入職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爲自動離職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在單位表現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甚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被開除或勸退的,再次入職的成功率一般不大,這種情況,當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慮是否繼續求職。本人作爲曾經負責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員,在與同行的交流中,通常這種情況,絕大多數的單位很難接受這種返聘的員工。

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選擇單位,單位也選擇勞動者,彼此是雙向選擇,也是平等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重新申請進入公司肯定是可以的。但是會不會被錄取就要看單位和你之前在公司的表現了。如同上文所說,因爲已經在這個公司待過,檔案已經在這個公司存在過了。當再次申請入職時,必定會參考上次的工作表現和記錄來確定這次的錄取。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