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可以嗎?

一、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可以嗎?

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可以嗎?

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是不可以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勞動者享有哪些權利?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透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爲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三、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怎麼辦?

1、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本規定針對的是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尚未履行的情況。雖然試用期尚未履行,但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改正。

2、支付賠償金

本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超過法定上限或違法延長試用期的情況。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實際履行的,則用人單位應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補足差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剝奪和剋扣勞動者全部或部分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和補足,同時,還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單位對員工的試用期是有期限規定的,一般試用期的期限是根據簽訂合同的年限來進行確定的,試用期最長爲六個月,而對於最短者爲一個月,如果在試用期間無故的辭退勞動者,那麼用人單位同樣也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