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試用期不超過幾個月

一、法律規定試用期不超過幾個月

法律規定試用期不超過幾個月

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期限,要根據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才能確定不得超過多久。

1、3個月<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2、1年<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3、3年<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有哪些?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四)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五)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爲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爲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實際上,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當然也可以不約定。而且,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時,用人單位有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爲其繳納基本養老金、醫療金和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