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不得超過幾個月?

一、員工試用期不得超過幾個月?

員工試用期不得超過幾個月?

關於試用期的長短,針對不同時間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在簽署勞動合同不滿兩年的,可以按照合同期限長短確定試用期,如果勞動合同期限不足六個月的,試用期不超過十五日。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試用期不超過60天。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拖欠試用期員工工資,公司法人承擔什麼責任?

1、法人代表對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公司經破產清算仍不能清償其債務(包括工人工資),一般法人代表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公司效益不好不能成爲公司拖欠工資的理由,即使公司頻臨破產,也需要對公司進行清算,同時清算所得資產優先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資。

3、企業拖欠工資數額較大的將被公佈。《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爲社會公佈辦法》規定,七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爲應當向社會公佈。

法人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破產後,應優先支付員工的工資,若所有資產清算後,仍不能支付員工工資的,法人不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於拖欠工資數額較大的企業會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