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證人幾個算合法

一、證人證言要注意的問題

勞動爭議案件證人幾個算合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歸類,證人證言屬於證據種類中的一種。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爲了充分提供證據實現自己的仲裁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仲裁請求,在缺少書證、物證等證據的情況下也可以透過提供證人證言實現自己的證明目的。

有關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證人證言證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注意:

1、證人應當到庭作證。證言屬於證據種類的一種,但當事人僅僅提供書面的證人證言是不夠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供證言的證人需要出庭作證並接受雙方當事人以及仲裁庭和法庭的質詢,特殊情況下無法出庭作證的情形除外。只有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爲仲裁庭和法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否則,證人證言僅僅是仲裁庭和法庭參考的依據之一,考慮到證人與申請人的利害關係等因素,未出庭作證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應當是證據中最低的一類。

2、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內申請。經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批准後,證人可以在開庭當日前往仲裁庭或法庭並根據仲裁員和法官的指示在規定時間內出庭作證、接受質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方未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可以拒絕申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這就是逾期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攜帶有效的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戶口本或駕駛證等。在開庭過程中,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或法庭的開庭活動。

二、勞動仲裁怎麼寫證人證言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以下要點:

1、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寫明要證明的事實,該部分根據證人所知道的情況如實寫明;

3、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4、註明出具日期;

5、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檔案。

爲了勞動爭議仲裁有一個滿意的結果,職工提供的證據需要非常的明確有效。證人提供的證言說辭要有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勞動仲裁證人證言申請書的書寫,要點要明確,內容要全面,能夠實現自己的證明目的。如果還不清楚勞動爭議案件證人幾個算合法這個問題,請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