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基礎原則

一、什麼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基礎原則?

什麼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基礎原則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規定,勞動爭議處理應遵循一些重要原則:

(1)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原則。

在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和勞動爭議當事人,必須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協商、依法解決勞動爭議。

要查清事實,首先,當事人應積極就自己的主張和請求提出證據;其次,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應及時調查取證,兩者有機結合,才能達到查清事實的目的。

依法處理爭議,就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和權利、義務要求去解決爭議,同時要掌握好依法的順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沒有法律依法規,沒有法規依規章,沒有規章依政策。另外處理勞動爭議還可以依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以及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透過的企業規章。

(2)當事人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其勞動關係中,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係,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說,不管用人單位大小如何,也不管職工一方職位高低,雙方的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適用法律時不能因人而異,不能因爲某單位是重點企業,或者是當地創利創匯大戶,而對其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爲進行袒護。

(3)着重調解勞動爭議原則。

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重視調解方式,調解既是一道專門程序,也是仲裁與審判程序中的重要方法。着重調解原則,首先是有利於增加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理解,使其在今後的工作中能夠相互支援和配合;其次是可以簡化程序,有利於及時、徹底地處理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方式

1、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2、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3、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透過對勞動爭議處理的基礎原則的分析以後也應該知道,無論是勞動仲裁機構還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肯定都是處於中立的地位,不會因爲勞動者是弱勢羣體就忽略了公司的基本權益。而職工本人透過法律的途徑處理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都需要勞動者本人提供切實有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