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事爭議仲裁的管轄

人事爭議主要是指公務員或參公人員與所在單位因一些聘用、錄用、福利待遇等內容發生的爭議。由於這類人是不受《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的,因此在進行仲裁的時候具體的管轄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一下有關人事爭議仲裁的管轄的內容。

有關人事爭議仲裁的管轄

指定管轄,一般是指上級機構按照某種規則指定某一下級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中的指定管轄屬於裁定管轄的範疇,即上級法院是採用民事裁定的方式來實現指定管轄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上級與下級的劃分,自然也就不存在能作出指定行爲的主體,因此人事爭議仲裁之管轄中不應當存在指定管轄。

人事爭議仲裁管轄權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地方法規或規範性檔案行使。依法行使管轄權包括依法與符合人事爭議仲裁規則以及仲裁委、仲裁庭和仲裁員職責的前提下行使。依法行使管轄權還包括着在管轄權範圍內,正確行使管轄權限,不減少也不擴張管轄範圍;符合管轄範圍的不推諉、不扯皮、不得拖延;不符合管轄範圍的不隱瞞,誠懇地向申請人解釋清楚,有效地切實做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各方面工作,減少當事人的申請之累。設在級別高人事主管部門內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得提審或者以“重大影響的人事爭議”、“省內跨市(州)的人事爭議”、“其他應該由省(或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人事爭議”爲由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人事爭議仲裁管轄的內容。通常情況下,人事爭議仲裁管轄是不存在指定管轄的,一般就是在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行使管轄權。當然要是單位的級別高的話,那麼仲裁委員會的級別也會適當提高。本站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