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是什麼?

爲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單位和個人依法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規定。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是什麼?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人事爭議:

(一)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平等。

處理人事爭議,應當遵循及時、公平、合理的原則,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

 組織機構

人事部設立人事仲裁公正廳,處理管轄範圍內的人事爭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縣(市、區)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管轄範圍內的人事爭議。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可以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人員擔任。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仲裁費用的收取與管理等日常工作,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

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單數仲裁員組成,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專家學者和律師爲專職或兼職仲裁員。

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管 轄

 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各部委直屬在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事爭議,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廳負責處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綜上所述,上門詳細的說明了關於人事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定,關於人事爭議的後續工作就必須按照新規定來進行,新規定相對於舊的規定來說更加完善,體系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