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隨着我國法律的不斷普及,勞動者的各項權益都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那麼如果我們在工作中與用人單位發生一些爭議時,是需要透過協調和妥善的處理方式才能夠讓雙方都得到滿意的答案,那麼我國對人事爭議處理有着相應的規定,下面就由小編爲大家介紹一下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一、修訂目的

讓新變化與現行制度銜接

省區市自行制定具體辦法

現行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是人事部在1997年制定的。此次《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簡稱《規定》)對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以解決新變化與現行制度的銜接問題。

人事爭議仲裁製度是化解人事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一個重要的糾紛處理制度,需要不斷完善和規範,從而保證人事爭議案件能夠得到客觀、公正、及時的處理,有效地化解人事糾紛,維護和諧的人事關係。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人事爭議仲裁發揮更大作用。人事制度改革正在由單項改革進入到綜合配套改革階段,公務員法的頒佈實施,特別是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經常出現人事關係的變更和解除,由此產生的人事糾紛不斷增加。

公務員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的出臺,要求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定相應跟進。這兩部法律法規明確將聘任制公務員和軍隊文職人員的爭議納入人事爭議仲裁的範圍。

考慮到地方差異,《規定》允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受案範圍

主要適用於五類人事爭議

職稱評審等爭議不在此列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但《規定》特別指出,因考覈、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等發生的人事爭議,不按本《規定》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此外,《規定》實行申請人單方申請制度,即人事爭議發生後,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爭議事項符合仲裁機構的受理條件,仲裁機構都應當受理,啓動仲裁程序。對方不提交答辯書或者不出庭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回答了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受理範圍有哪些,勞動法中會對勞動者的各項權益都做到保護,但是大家總是會在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和爭議,這時候就要透過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